µ 教育部113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說明
一、投保&加保作業流程 (加保名冊範例已更新)
- 系所下載「校外團體實習加保名冊」(如附檔)。
- 填妥相關加保實習學生名冊後,最晚於保險生效日期前7天寄送至校友中心辦理投保作業。(請於名冊寄送校友中心後來電確認,以確保投保辦理作業)
- 名冊格式:【校名】+【科系】+【加保名冊】+【加保日期】+【人數及保險期間】如: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校外團體實習加保名冊1130718(5人3個月)。
- 作業說明:
(1) 投保人數:最少5人。
(2) 保險期間:可保1日,超過1日不滿1個月視為1個月,至多可選投保12個月。
(3) 同一份加保名冊中所有學生的「保險生效日期」及「保險期間」均應相同。
(4)保費繳納:由校友中心統一核銷繳納。
二、退保作業
- 系所下載「校外團體實習退保名冊」(如附檔)。
- 填妥相關退保實習學生資訊,最晚於保險欲退保日期前7天寄送至校友中心辦理退保作業。
- 名冊格式:【校名】+【科系】+【退保名冊】+【退保日期】+【人數及保險期間】如: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校外團體實習退保名冊1130718(5人3個月)。
三、保險理賠作業
請聯繫本案承辦人員,由校友中心統一協助申請理賠。
四、承辦人員
聯絡人:黃昱詠
校內分機:31266
Email:tmso@nkust.edu.tw
1 113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相關資訊
一、保險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契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身故、失能、 需要門診或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承保24小時)
如:天災、交通意外等事故(酒後駕車、自殺不予理賠)。
三、保障對象
於投保本契約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校外實習學生,並記載於要保單位要保時所檢附之被保險人名冊內者。
四、履約期間
自113年08月01日00時 至 114年07月31日24時止。
(自前述履約期間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新件投保,僅接受有效保單之批改加退保、理賠申請服務)
五、保險期間
可投保一年、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6個月、S個月、4個 月、3個月、2個月、1個月、1日(超過1日不滿1個月視為1個月)。
六、投保人數
每次投保最低投保人數為5 人,如未滿5人請洽新光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專案。
七、加退保時間:無法中途加保。(中途加保以從新加保計,最低投保人數為5 人)
八、保障內容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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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內容
|
保險額度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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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200萬元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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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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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失能等級給付10萬 ~ 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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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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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門診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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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住院給付每日新臺幣1,000元
C+D兩項合計最高給付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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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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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住院定額給付
|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 具有因果關像者,不在此限。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像者,不在此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或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圓之費用,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倘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被保險人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該項醫療費用無法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該項醫療費用之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但最高給付金額仍受前項之限制。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載的「住院保險金」。
九、保險費(單位新台幣)
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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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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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0
|
一日以上至一個月者
|
15
|
90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150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210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270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330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390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450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480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510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540
|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570
|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
100
|
600
|
十、受益人
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如未指定者,視為法定繼承人;如需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簽名。
失能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